十二年前,李政權的時代,民國85年11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4號理由書闡述:「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現在,馬政權的時代,民國97年10月29日到30日,北市府警局用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四項「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核准藍營但駁回綠營提出的六件包括圓山飯店、凱道等六件集會申請。
因此,李政權時代的國民黨可以當全國的國民黨,馬政權時代的國民黨只願作台北城的國民黨。
八年前,扁政權的時代,民國89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理由書開宗明義寫著:「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現在,馬政權的時代,民國97年10月30日,北市長郝龍斌說,北市警未核准民進黨在圓山飯店坡道的遊行申請案,主要是尊重中央對於維安考量,因為距離圓山飯店太近,所以無法核准。
扁政權時代,藍營該有的言論自由絲毫不減;馬政權時代,綠營該有的言論自由絲毫不見。扁可以讓全國不分藍綠享有言論自由,而馬只願保障藍營的言論自由。
口口聲聲強調遵憲與行憲比修憲更重要,會嚴守憲法分際的馬英九,為了一個尚且不是正式官銜的海協會會長,為了一場兩個基金會會議,就任由同黨同地的北市府以違憲的行政手法徹底剝奪了本國人民的言論自由,日後兩國政府若正式展開條約協議,台灣人民還要被剝奪多少自由? 台灣還要被踐踏多少尊嚴?
馬政權和郝市府的違憲作為正告訴世界:台灣,正重回國民黨專政獨裁、中國人至上的恐怖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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