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 星期一

大法官們 請替未來作準備

馬政權這陣子從行政機關到司法機關的種種違憲行徑,多如牛毛,人民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受害者受政府機關打壓若是走一般法律途徑單打獨鬥,曠時費日,更怕被這些機關沆瀣一氣的合作下給逼得投訴無門。在沒有選舉,沒有公投的期間,公民手中僅存的防禦武器,只剩下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的網頁有清楚資訊,不耐冗文者建議看動畫

這條漫漫長路的重點:
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Ⅰ.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內容。
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Ⅲ.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


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A:「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A: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釋憲聲請案的處理過程如何?
A: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 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本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 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要釋憲,得先受害,可以說沒有血淚就沒有第一步。公民能做到的自我保護,是盡量以團體組織形式行動,讓進入司法程序的代價藉由眾人之力降到最低。

一黨獨大造成的恐怖後果已隱約浮現,作為國家憲法最後捍衛者的大法官們,請在今日的肅殺險惡下替未來的民主自由作好準備,司法天秤上等待著的,是你們的榮耀與我們的期望。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不幸, 大法官將是馬英九提名, 所以馬英九會選擇他要的大法官, 兩蔣的時候, 誰釋憲了

twcicero 提到...

現在畢竟不是兩蔣時代,體制既然讓人民有這個權利,人民就大方善用行使吧, 至於馬英九要怎麼作, 大法官要怎麼釋,就留給他們去決定並承擔後果囉.